重要提醒
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是防控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关键
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面对疫情威胁
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
不清除积水、
拒绝隔离、不配合消杀等行为
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蚊媒疾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个人和单位应做好哪些防范工作?
答:《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不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等防治工作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真的吗?
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预防措施防控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等传染病,这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蚊设施或自行停止使用防蚊设施的,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法规知多D
疫情防控需要
所有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
心存侥幸、拒不配合
既会加大病毒传播风险
还将面临法律惩处
请大家主动落实防控要求
共护公共卫生安全!
快转发提醒身边人!
来源:茂名发布综合江门发布
编辑:吴彩虹
初审:苏荣
终审:何康源